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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6986号“J-Sc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06: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05号
申请人:露诗有限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6986号“J-Sc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64307号“JCENT及图”商标、第47145147号“Juscent G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三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和美容产品市场的调查研究;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J-Scent”与引证商标一、二“JCENT”、“Juscent Game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J-Sc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