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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00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07:14关于第668600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27号
申请人:江苏省商务厅信息中心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00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34641号“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作方案、LOGO征集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过图形化设计的汉字“苏”及外框三角形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苏及图”在文字构成、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苏及图 商标 江苏省商务厅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