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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72689号“欧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0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40号
申请人: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2689号“欧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公共网络进行查询,并未搜索到烈士“欧贝贝”的相关信息,至少能说明一般公众对烈士“欧贝贝”的知晓程度较低,从而在接触到申请商标时不会联想到烈士“欧贝贝”。申请商标“欧贝贝”由申请人独创产生,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是申请人IP形象的名称,同时也是申请人旗下基金顾问的艺名,该顾问以“欧贝贝”的名义参加过《我不是财神》等多档基金投资栏目,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有损烈士声誉,更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欧贝贝”、“欧贝贝 烈士”搜索结果;媒体报道;例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欧贝贝”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欧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