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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70932号“新物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10: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95号
申请人:广州万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0932号“新物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50103号“新物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62550号“新物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二在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新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