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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2093号“七里山溏QILISHAN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11:02关于第66422093号“七里山溏QILISHAN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43号
申请人:广元市一方山水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2093号“七里山溏QILISHA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942451号“七里山塘”商标、第17659229号“七里山塘”商标、第49037998号“七里山塘”商标、第29569737号“七里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里”“溏”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