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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4596号“零号集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11: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99号
申请人:杨志恭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4596号“零号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877887号“零号”商标、第60331619号“零号植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零号集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零号”,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