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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42708号“齐藤日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12: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98号
申请人:东莞市国莹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42708号“齐藤日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9330200号“斉藤鲜鱼”商标、第34953244号“齐藤医生”商标、第64018614号“齐藤鲜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与“养老院,托儿所服务”的服务完全不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轻易区分,不会造成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儿所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齐藤日料”,用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齐藤日料 商标 东莞市国莹餐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