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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8750号“YNETS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13: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21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8750号“YNETS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71764号“FARCHAI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607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在先判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维持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其亦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YNETSIM”和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收银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收银机、计算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YNETSIM 商标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