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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10762号“VYB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17: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35号
申请人:纽塞拉解决方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0762号“VY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无特殊含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外,申请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资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信息、产品销售数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VYBAR”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VYBAR 商标 纽塞拉解决方案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