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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64148号“小食良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19: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22号
申请人:珠海市森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众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4148号“小食良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4526号“良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04317号“良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和整体外观、含义、显著部分和呼叫方式上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起到标识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吊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于2021年吊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于2021年吊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二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故申请商标与其不易在市场上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小食良仁”,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良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甜食;糖;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饼干;甜食;糖;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面”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小食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