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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80692号“养生堂新轻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20: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72号
申请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0692号“养生堂新轻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养生堂”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第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新轻年”是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文字,未直接指向药品、保健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会起到误导作用。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市场占有率证明、认定驰名商标证据、在先案例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养生堂新轻年”使用在维生素制剂等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