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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2119号“粽宇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22: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80号
申请人:苏州伍子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2119号“粽宇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粽宇宙”含义独特,并非中文固定词汇,是由申请人臆造的,该文字使用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粽宇宙”虽然含有“粽”,但使用在“粽子”以外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在第30类存在众多含有“粽”字的商标注册成功。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善意的,不存在任何抄袭或者傍名牌的想法,应获得理解、鼓励与支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粽宇宙”构成,其使用在“粽子”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该标识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粽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