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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5199号“PEPPERJA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23: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59号
申请人: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5199号“PEPPERJ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无含义字母组合,并没有“胡椒”的含义,其注册和使用并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行政判决书、酒庄简介、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PEPPER”可译为“胡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PEPPERJ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