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43846号“BEVERLY 贝芙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25:06关于第67143846号“BEVERLY 贝芙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942号
申请人:衡水千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43846号“BEVERLY 贝芙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74955号“贝莉芙”商标、第26888603号“BEVERLY”商标、第18142039号“BEVERLY”商标、国际注册第1288407号“BEVERLY”商标、第45872410号“DR. BEVER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外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BEVERLY 贝芙莉 商标 衡水千诺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