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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8052号“裕芳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29: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78号
申请人:林加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8052号“裕芳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43168号“裕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裕芳酱”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彰显出申请人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裕芳酱”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属性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