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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0669号“不其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34: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72号
申请人:青岛中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0669号“不其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704589号“不其城 BUQICHENG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庞婷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不其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