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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2120号“幻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34: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39号
申请人:南京达斯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2120号“幻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90734号“幻·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基于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特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并非对他人商标的抄袭,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善意的,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业务不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幻陆”与引证商标文字“幻·六”在呼叫、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在含义上无明显差异,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幻陆 商标 南京达斯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