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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78962号“浩·天HAO T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37: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07号
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浩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78962号“浩·天HAO 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265025、11339763、13768082、45927056、34852154、12610540、47516428、51979299、13092838、27033453、29860410、9431604、39357245、36181751、47942948、3512875、14506129、19747886、102011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至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至十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至十九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浩·天HAO TI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