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530593号“ACRY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38: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57号
申请人:陈继待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0593号“ACRY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ACRYLON”非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臆造独特创造的,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359222号“ACRYLOC SIMPLY BETTER PA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433390号“ACRYLON”商标的延伸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CRYLON”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ACRYLOC”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商标“ACRYLON”易被理解为“腈纶”等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ACRYL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