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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79234号“玖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39: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06号
申请人:成都玖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坤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9234号“玖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21076号“九锦”商标、第9847114号“久锦JIUJIN”商标、第46715531号“久锦生物JIUJINBIOLOGY及图”商标、第66816307号“久锦炭火烧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基础上的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2年10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过法定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玖锦”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是否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基础上的注册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玖锦 商标 成都玖锦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