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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9759号“博川达 BOCHU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39:31关于第67839759号“博川达 BOCHUAN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04号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川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9759号“博川达 BOCHU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2900116号图形商标、第23903937号图形商标、第59741250号图形商标、第37496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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