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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7099号“大重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40: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59号
申请人:陈国藩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7099号“大重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冰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仅保留茶一项商品。申请商标在茶商品上与第6220842号“大重九”商标、第43305890号“大重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9618072号“大重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到期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冰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仍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浓肉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大重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