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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9581号“菠萝音乐 PINEAPPLE MUS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42:24MUSIC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20号
申请人:重庆市菠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9581号“菠萝音乐 PINEAPPLE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3732号商标、第9637078号商标、第27007246号商标、第29282568号商标、第9636994号商标、第65178744号商标、第66152313号商标、第32713745号商标、第64285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被申请人投入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五至七、九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名表、收费凭证及演出实况,门头、广告、宣传资料,奖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五至七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