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74770号“第三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44: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52号
申请人:西南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4770号“第三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具备申请本案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且需要取得该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品牌。二、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整体不缺乏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第三极”可指珠穆朗玛峰,使用于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第三极 商标 西南文旅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