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710400号“章氏骨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4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18号
申请人:台州章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0400号“章氏骨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89691号“章氏 保春堂及图”商标、第20405241号“章氏醫門”商标、第22108808号“章氏太极拳及图”商标、第45114495号“漳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章氏骨伤”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文字“章氏”、引证商标二“章氏醫門”、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章氏太极拳”、引证商标四“漳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复印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骨伤”,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章氏骨伤 商标 台州章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5625546号“御慕尚YUMUS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