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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8393号“灵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47: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63号
申请人:安徽灵杰环境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8393号“灵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12239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蔡婷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灵杰 商标 安徽灵杰环境净化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