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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8338号“晋心刀削面 晋心JINXINDAOXIAOM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48:19晋心JINXINDAOXIAOM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84号
申请人:栾建营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8338号“晋心刀削面 晋心JINXINDAOXIAOM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独创性,整体不可分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亦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97638号“晋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450221号“晋心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906033号“晋心素 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显著性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中,请求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刀削面”文字,使用在除刀削面以外的炒面等其余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在除刀削面以外的炒面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炒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面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晋心”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晋心”文字,其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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