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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4590号“北大荒金斗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50: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70号
申请人:胡晓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4590号“北大荒金斗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856号商标、第938356号商标、第4163104号商标、第9330459号商标、第32191425号商标、第54389022号商标、第658101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北大荒金斗湾”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七“北大荒”,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猪肉、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系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北大荒金斗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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