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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7917号“津利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55: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84号
申请人:津利达(天津)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知卓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7917号“津利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83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3年4月1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3)第W029994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5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津利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