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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097594号“雅迪大黑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03: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89号
申请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王有志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对第44097594号“雅迪大黑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877132号“雅迪”商标、第5061774号“雅迪 YADI”商标、第39651930号“雅迪超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雅迪”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在同行业中已经具备了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在运载工具的电动车及零配件行业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名下申请注册商标高达113件,其绝大部分都是对他人商标的摹仿抄袭,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侵害,更是侵害了多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恶意囤积商标,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且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象):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和资质证书;2、荣誉证书;3、宣传使用资料;4、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雅迪大黑牛”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并非对引证商标的抄袭与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申请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争议商标宣传使用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无效宣告时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锂蓄电池、锂离子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电池、电池充电器、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电池盒、电池充电装置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2030年10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辆、摩托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锂蓄电池、锂离子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电池、电池充电器、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电池盒、电池充电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摩托车等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锂蓄电池、锂离子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电池、电池充电器、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电池盒、电池充电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池、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商品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雅迪”,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雅迪大黑牛 商标 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