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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49088号“吃脚贤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05: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84号
申请人:彭文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9088号“吃脚贤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直接指向申请人所经营的餐饮店,且具有积极向上的美好寓意,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还曾审注册“吃脚仙人及图”商标。他人含有“脚”字的商标在“食品”、“餐饮”等商品及服务上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吃脚贤人”线上线下店铺实际应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吃脚贤人”,该标志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其所述他人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