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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7694号“织画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06: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004号
申请人:许威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7694号“织画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且与申请商标类型相似的众多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织画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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