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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55054号“石室荆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07: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12号
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渭兴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涂建明 委托代理人:米鹿(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对第57955054号“石室荆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石室荆溪”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明显是常见的通用词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以使用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作品登记证书;2、网络宣传截图;3、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记录;4、检验报告;5、销售单;6、《烂柯山志》;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为常见通用词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报刊剪贴、会计、商业信息代理、定向市场营销、广告代理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文字“石室荆溪”构成,整体具有显著性,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石室荆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