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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317617号“一香情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07: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59号
申请人:上海兰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17617号“一香情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丰富的寓意,并不是对成语“一厢情愿”的不规范使用,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香情愿”是对成语“一厢情愿”的不规范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一香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