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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0315号“brother at your s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0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05号
申请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0315号“brother at your s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7060号“Bro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消费者很容易将申请商标中的“brother”理解为申请人,“at your side”含义为“在你的身边”,申请商标具备较强的显著特征。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人均已取得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注册。另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已取得的商标注册的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前述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Brother”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提供材料处理信息;废物回收;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废物处理(变形);空调设备出租;家用加湿器的出租;家用空气净化器的出租;发电机出租;商用加湿器的出租;商用空气净化器的出租;废物再生;水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废物处理(变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料处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brother at your side”可译为“兄弟在你身边”,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brother at your s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