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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13480号“航天氢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0: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65号
申请人:航天氢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亦时代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3480号“航天氢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20767号“航天绿能”商标、第10827546号“航天绿能”商标、第21898948A号“航天三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节选、申请人股东简介、判决书、裁定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垃圾处理装置、废物处理装置、污泥处理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真空吸尘器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化肥制造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航天氢能”纯文字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所指定的商品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航天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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