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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9257号“鲜振码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1: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38号
申请人:孙文红 委托代理人:湖州长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9257号“鲜振码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77992号“鲜香码头”商标、第32351914号“鲜果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不同、呼叫方式不同,含义不同,整体上区别明显,并存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使用,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在先有多个四字仅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鲜振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