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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3209号“钧天一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1: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75号
申请人:象帝先计算技术(重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3209号“钧天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7307号“钧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案例裁决及宣传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电池;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网络通讯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半导体器件”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钧天一号”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钧天”,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器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钧天一号 商标 象帝先计算技术(重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