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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8347号“美加门窗 MEIJIAM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4:19关于第61568347号“美加门窗 MEIJIAM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92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美加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林仕勇 委托代理人:成都佳运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61568347号“美加门窗 MEIJIAM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432967号“美加德尚 MACHT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011746号“美加德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产品照片;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答辩人独创,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资料;宣传使用材料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6月14日经核准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丝网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核准在第6类金属门;小五金器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答辩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美加门窗”及英文字母“MEIJIAMC”组合构成,其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美加”,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丝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丝网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金属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山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铝;室内用金属门;金属折叠门;金属门;窗用金属附件;铝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窗;门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部分商品应予宣告无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金属丝网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美加门窗 MEIJIAMC 商标 佛山市南海美加门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