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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1537号“江氏理经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4: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60号
申请人:湖南根枝医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辰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1537号“江氏理经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江山作为“江氏理经术”第四代传承人,通过其持续在中医药学推拿领域的推广使用,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1620号“江氏操盘手JIANG SHI CAO PAN 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41845号“江氏操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985915号“江氏趋势拐点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都有显著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同类别同情形下的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的撤三裁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资料、“江氏理经术”传承基地及申请人公司照片、“江氏理经术”宣传证明材料、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现仅在“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江氏理经术”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江氏操盘手”及引证商标二“江氏操盘”、引证商标三“江氏趋势拐点学”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江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江氏理经术 商标 湖南根枝医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