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004029号“U He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6: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18号
申请人:无锡圆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博瑞企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4029号“U H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82512号“Uh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商标使用资料、相关含义、类似情况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U Heart”与引证商标“Uhea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U Heart 商标 无锡圆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