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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90657号“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8: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09号
申请人:江苏银宝央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0657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21997号、第599344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委托合作协议书;推广交易文书;供应合同及交易文书;申请人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鲜及图 商标 江苏银宝央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