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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3123号“ipil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28:52关于国际注册第1673123号“ipilo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99号
申请人:NUWAVE COMMUNICATION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3123号“ipil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748488号“i-Pil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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