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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12490号“暖熊地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1: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78号
申请人:湖北暖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2490号“暖熊地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8811号“睿意财务及图”商标、第6586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申请续展,现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暖熊地产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