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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278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2:29关于第686278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15号
申请人:海南南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27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3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4651号“曼陀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35456号“花间手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65088号“御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007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32178号“汇草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调味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茶、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图形 商标 海南南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