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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2666号“raym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3: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45号
申请人:安徽中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2666号“ray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52700号“乐且美Raymax”商标、第29853546号“Raymax•乐宜美及图”商标、第20888565号“Rayma及图”商标、第14729881号“RAYMAC One Stop Solution For Industr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二、“RAYMAX”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已经和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三、现因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已被撤销,剩余的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仅有一个商品项目的冲突。因此,申请人放弃对“工业用切碎机(机器)”这项冲突商品的复审请求。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商标流程、相关公告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切碎机(机器)”一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在上述一项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冲床(工业用机器)等其余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冲床(工业用机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raymax 商标 安徽中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