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01307号“鹦鹉盯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5: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72号
申请人: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君羊(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1307号“鹦鹉盯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63559号“鹦鹉问答”商标、第23608801号“婴鹉 WWW.YINWUAPP.COM及图”商标、第67443753号“鹦鹉国际”商标、第46033752号“鹦鹉看看”商标、国际注册第944420号“Parrot”商标、国际注册第947073号“PARR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鹦鹉盯盘”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鹦鹉问答”、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婴鹉”、引证商标四中文“鹦鹉看看”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五字母“Parrot”及引证商标六字母“PARROT”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信息传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鹦鹉盯盘及图 商标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