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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04427号“贡万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67号
申请人:吴玉江 委托代理人:保定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4427号“贡万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大量宣传以及使用,该商标已经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拥有了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并未对消费者造成误认。第9171658号“贡万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40893号“贡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糕点;蜂蜜;食盐;酱油;醋;调味品;茶;馒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蜂蜜;食盐;酱油;醋;调味品;茶;馒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可、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贡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