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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5675号“草原之家 STEPPE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1:17关于第67065675号“草原之家 STEPPE 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62号
申请人:厦门盛毕得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屹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5675号“草原之家 STEPPE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34969号“草原 360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六)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83799号“FLEX WOLF及图”商标、第12290677号“哈士奇 HUSKY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商业审计”等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09784号“草原之家”商标、第15253732A号“草原如家 Prairie Home Inns及图”商标、第42626485号“草原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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