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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90172号“彭祖药谷PENGZUYAO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2: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32号
申请人:宜君彭祖药谷中药材产业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590172号“彭祖药谷PENGZUYAO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78932号“彭祖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2、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88824号“捌佰彭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3331号“印象御岩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彭祖药谷PENGZUYAOGU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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